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1號
PTDV,106,重家訴,1,201711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李四妹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被   告 謝菊芳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謝志龍
      謝靜芳
      謝成龍
訴訟代理人 吳月琴
謝靜芳謝成龍謝志龍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雪芳
被   告 謝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 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