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莊明嚴
莊林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821,000 元(即坐落屏東縣
○○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3 建號房屋之拍賣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