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7號
PTDV,106,訴,227,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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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黃正明 
訴訟代理人 黃義豪
被   告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陳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3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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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