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戴止蘭
被 告 柯勝昌
柯進發
柯順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附圖所示編號379-45⑶部分面積三一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柯勝昌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所示編號379-47⑶部分面積三一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柯勝昌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