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里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志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精興
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27,7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5,730 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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