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成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 萬
9,19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39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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