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施友智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被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施進清之遺產管理人 施劉金豬 劉欽 張春生 張維財 張安心 張安勝 張晉源 屏東縣○○市○○村○○路00號 張黃英妹 陳阿玉 張慶成 林天生 林天晉 張新增 張新添 張新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屏東縣○○鄉○巷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二、被繼承人施進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明施進清之繼承 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向本院陳報。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被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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