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05號
PTDV,106,補,705,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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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施友智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施進清之遺產管理人
      施劉金豬
      劉欽
      張春生
      張維財
      張安心
      張安勝
      張晉源  屏東縣○○市○○村○○路00號
      張黃英妹
      陳阿玉
      張慶成
      林天生
      林天晉
      張新增
      張新添
      張新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巷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被繼承人施進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明施進清之繼承
  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向本院陳報。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被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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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