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李高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懋友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 萬800 元,尚應
補繳100 元(計算式:10,900-10,800=100 )。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
告陳懋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