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205號
PTDV,106,監宣,205,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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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尤美玉
相 對 人 農其新
關 係 人 尤坤明
      尤坤霖
      農其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農其新(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尤美玉(民國四十五年二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農其新之監護人。指定李昆樺(民國六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各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尤美玉為相對人農其新之阿姨,農其 新於民國106 年7 月4 日於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精神科門診 接受智力測驗,於106 年7 月21日接受身心障礙證明鑑定為 中度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相對人之父親農文元於99年11月11日死亡,母親尤美珍於10 4 年8 月23日死亡,兄長農其忠行方不明,無法聯絡,相對 人自7 歲時起由聲請人照顧,爰請求由聲請人尤美玉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關係人李昆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 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證明書、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 斷證明書、親屬會議紀錄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尤美玉為相對人農其新之阿姨,有聲請人提出 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 又本院於106 年10月11日會同鑑定人即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 安醫院醫師黃文翔對相對人進行勘驗,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 人(勘驗相對人),相對人對法官之詢問回答及反應如下: 「(法官點呼相對人)是;(法官問:你什麼時候出生?) 不知道;(法官問:幾歲?)不知道;(法官問:跟誰住? )自己;(法官問:吃東西外面買?)對;(法官問:買什 麼?)早餐;(法官提示500 元鈔票,問:這是多少?)10 00;(法官提示100 元鈔票,問:這是什麼?)100 ;(法



官提示1000元鈔,問:這是多少?)1000;(法官問:100 元買鞋子30元,要找多少?)不會算;(法官問:500 +10 0 ?)不知道;(法官問:去郵局可以做什麼?)【搖頭】 ;(法官問:錢都是誰給?)阿姨;(法官問:給多少錢? )不知道【搖頭】;(法官問:有一個哥哥?)有;(法官 問:有沒有關心、聯絡?)沒有;(法官問:阿姨用飯給你 吃?)對;(法官問:在阿姨的店工作?)有;(法官問: 會不會搭火車?)不會【搖頭】;(法官問:如果有土地要 如何處理?)不知道【搖頭】」等情,有同日訊問筆錄1 份 在卷可佐。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為 先天性智能不足,中度,過去曾經從事短暫洗車、推拿. . 等工作。個案自幼年即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以至於都是 在啟智班就讀。目前獨居,生活由住家附近之阿姨從旁照顧 。身體狀態方面,上下顎牙齒有多顆脫落,四肢行動能力正 常。會談中個案因為智能不足程度嚴重,對於較為複雜之詞 彙無法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 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父母姓名、過去工作地 方、畢業學校校名. . )等問題也絕大多數無法回答(個人 基本資料僅能答出自己姓名、出生年月)長短期記憶能力極 差、注意力不集中、個位數與兩位數加減計算皆無法執行、 100 持續減7 的計算無法完成。現實判斷能力(例如現任總 統姓名、美國總統姓名、辨識鐘錶指針所指之時間、如何辨 識陌生人的來電是否屬於詐騙電話,或如何求證詐騙電話的 真假等)不佳。對於金錢與數字無概念(一個便當大約多少 錢、一份報紙多少錢、一杯奶茶大約多少錢、由此地坐計程 車到火車站約多少錢. . 等日常生活之金錢概念明顯缺乏) 。其心理衡鑑結果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總智商落於45分,屬於 中度智能不足,由臨床經驗及生活功能判斷已達中度以上智 能不足之程度。精神狀態方面,意識清楚,可以簡短與人交 談,但是答話內容簡短,僅能使用簡單詞彙與人對話,認知 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現實判斷能力不佳,例如不知何 為售後服務,不知何為分期付款,不知何為預購,何為預購 訂金、頭期款、買賣契約. . 等,導致無法正確回應問話內 容。對於時間、地方之定向能力不佳,對於人物僅能辨識少 數家人。日常生活方面,可以自己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 、移動身體、更衣. . 皆尚可以自理。可以自行購物,但是 不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無法做個位數與兩位數字之加減計 算、可以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但是不會做不同紙鈔 兌換之計算、不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不知如何保管 與儲存自己之財物,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有部分職業功



能、無社交及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無法自行搭乘或使 用大眾交通工具,但是可以騎腳踏車。個案各項生活功能明 顯不足,雖然簡單的衣、食、衛生、交通等生活內容可以自 理,但是記憶、計算能力與現實判斷能力都處於嚴重不良的 程度,目前已經處於中度智能不足狀態,導致個人之認知功 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嚴重受損,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無法獨力處理 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 權益,該個案已達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屏安醫院106 年 10月11日屏安醫字第(106 )0484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 告書、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各1 份在卷足憑,堪認相 對人係因中度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兄長農其 忠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參。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阿姨,其表示同意擔任 相對人之監護人,而相對人無父母、配偶及子女,而相對人 之舅舅尤坤明尤坤霖均表示同意,有親屬會議紀錄可憑, 本院參酌上情及聲請人尤美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尤美玉任 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 選定聲請人尤美玉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李昆樺為相 對人之表哥,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 聲請人及其他關係人均表示同意,亦有上開親會議紀錄足佐 ,爰並指定其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 對人之利益。
五、末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 必要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監護宣告事件並未有對於監護人之人選、如何照料受監護宣 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使用等意見紛歧之情形,是 本件尚無依職權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併予敘明 。
六、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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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