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蕭永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永隆(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鎮○○路00號15樓)於105 年7 月15日死亡,且其繼承 人均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於83年6 月24日向聲請人借貸 新臺幣80萬元,為行使權利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法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 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中「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繼承人不明,故如確有繼承人, 僅其所在不明或生死不明者,自不得謂為無人承認之繼承。三、經查,被繼承人蕭永隆於105 年7 月15日死亡,且其第一順 序繼承人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 858 號、105 年度司繼字第1138號、105 年度司繼字第1153 號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惟查 ,被繼承人蕭永隆尚有一名胞兄蕭見中,有屏東縣東港戶政 事務所106 年11月20日東港戶字第10630405300 號函附卷可 稽;復查蕭見中無聲明拋棄繼承之情形,有本院案件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尚有第三順序之法定繼承人蕭 見中,非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前開 事由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