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王國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588807)一紙之提示日
(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104 年12月3 日),及各張本票之利
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提示日,如係提示日,則不得
早於各張本票之提示日或到期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