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902號
PTDV,106,司票,902,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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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王國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588807)一紙之提示日
  (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104 年12月3 日),及各張本票之利
  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提示日,如係提示日,則不得
  早於各張本票之提示日或到期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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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