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74號聲 請 人 賴浦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之發票日欄。(與各張本票記載日期不 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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