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54號
PTDV,106,司拍,254,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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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郭登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嘉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所設定之抵押權其債務清償日
  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因此,本件若有
  約定清償日期,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約定清償日,
  則應釋明有曾催告之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送達回執)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豊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若債務人已死亡,則
  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嘉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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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