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781號
PTDV,106,司促,9781,2017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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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正長
債 務 人 蔡清溪即高秀美之繼承人
      蔡敏芳即高秀美之繼承人
      蔡敏芝即高秀美之繼承人
      蔡宗融即高秀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秀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
  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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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