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正長
債 務 人 蔡清溪即高秀美之繼承人
蔡敏芳即高秀美之繼承人
蔡敏芝即高秀美之繼承人
蔡宗融即高秀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秀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
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