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72號
PTDV,106,司促,11272,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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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7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謝明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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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