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64號
PTDV,106,司促,11264,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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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健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ㄧ
  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八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黃健軒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
  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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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