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邵軒
債 務 人 姜利清紅
姜著海
一、債務人姜利清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柒佰柒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姜利清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姜著海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姜利清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壹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姜利清
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姜著海負清償之
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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