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64號
PTDV,106,司促,11164,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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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邵軒
債 務 人 姜利清紅
      姜著海
一、債務人姜利清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柒佰柒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姜利清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姜著海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姜利清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壹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姜利清
  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姜著海負清償之
  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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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