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真伊即林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真伊即林玉妹於民國88年5 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
8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 年11月19日
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新臺幣254,027 元,經聲
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