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01號
PTDV,106,司促,11101,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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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上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小杜包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暨其退票理由單
  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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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杜包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