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上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小杜包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請提出系爭支票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暨其退票理由單 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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