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49號
PTDV,106,司促,11049,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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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4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劉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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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