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84號
PTDV,106,司促,10984,201711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余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