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4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張鎧顯、張瑀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債務人張鎧顯、張瑀軒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 理人潘素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與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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