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48號
PTDV,106,司促,10948,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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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張鎧顯張瑀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張鎧顯張瑀軒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
  理人潘素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與送達地址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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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