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08號
PTDV,106,司促,10908,2017112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周文心
      周春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文心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周春來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
  105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6 年8 月1 日
  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
  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
  本金新臺幣200,100 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文心、周│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00,100元 │春來   │7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文心、周│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00,100元 │春來   │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