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887號
PTDV,106,司促,10887,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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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蘇柔方即蘇玟錦

法定代理人 蘇隆文

法定代理人 李殿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蘇柔方即蘇玟錦於民國102 年11月至103 年4 月間
  邀同債務人蘇隆文李殿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1,005元,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蘇柔方即蘇玟錦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蘇隆文李殿娥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殿娥、蘇│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1,005元│柔方即蘇玟│月1日起   │      │       │
│  │    │錦、蘇隆文│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殿娥、蘇│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005元│柔方即蘇玟│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錦、蘇隆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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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