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872號
PTDV,106,司促,10872,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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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莊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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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