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邱麗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家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代定理人
已經變更,故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
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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