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與曾曦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曾曦磊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契約書並陳報其法
定代理人高愛玉及曾譯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與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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