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629號
PTDV,106,司促,10629,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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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
債 權 人 孔繁光
債 務 人 潘明山
      潘明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壹佰
  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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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