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
債 權 人 孔繁光
債 務 人 潘明山
潘明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壹佰
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