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
債 權 人 孔繁光
債 務 人 潘明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零肆拾柒元,及
其中①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六年十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②
肆拾參萬肆仟零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