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624號
PTDV,106,司促,10624,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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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儀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時儀
上列聲請人與潘家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出工資明細、契約書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
四、請提出債務人潘家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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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儀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