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449號
PTDV,106,司促,10449,201711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4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黃正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