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弘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綉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
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
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