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于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五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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