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224號
PTDV,106,司促,10224,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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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于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五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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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