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債務人國仁醫院係為獨資組織型態,故請更正債
務人名稱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鍾瑞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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