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193號
PTDV,106,司促,10193,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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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鎵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鵬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鵬寶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經核債務人之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非本院轄 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有關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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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