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湯美珠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鍾嘉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第62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5 年7 月28 日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附卷可參。 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條件為:以1 個月為1 期,自更生 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清償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 (下同)7,050 元,清償總額計507,600 元,清償成數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3.07%,並按債權比例於每月15日 匯款給各債權人。嗣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9日以屏院進民執 玉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90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渠等於文到10日內 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除債權人日盛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均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視 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 業已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達 到65.57 %【計算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47)+(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1)+(滙誠第一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48)+(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1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73)+(聖
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81)=65 .57 】,是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 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觀諸債務人所 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而債務人 目前於屏東縣原住民水噹噹關懷協會任職,平均每月所得數 額約為35,000元,每月支出數額則為23,000元(包含個人生 活費用11,500元、扶養費用11,500元) ,業經債務人陳述明 確,且有卷附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單、陳報狀、財產收入狀況報 告書等件為憑,以前揭收支數額堪認更生方案尚無履行不能 之情事存在。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7,05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3.07 % │
│5.債務總金額:2,200,142元。 │
│6.清償總金額:507,6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22,508│ 3,277│ 235,9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44,596│ 784│ 56,44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 154,292│ 494│ 35,568│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9,964│ 64│ 4,6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82,214│ 264│ 19,008│
│ │有限公司 │ │ │ │
├──┼────────┼──────┼─────┼──────┤
│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69,288│ 222│ 15,9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61,270│ 1,158│ 83,37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208,518│ 668│ 48,0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3,566│ 11│ 792│
│ │公司 │ │ │ │
├──┼────────┼──────┼─────┼──────┤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6,016│ 51│ 3,6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17,910│ 57│ 4,104│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2,200,142│ 7,050│ 507,6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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