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0號
PTDV,103,重訴,60,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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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張來富
      林文政
      周財貴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麗卿
原   告 周財福
      陳明旗
      陳枝明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益
原   告 陳明正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素月
原   告 郭金枝
      黃金城
被   告 李慧芬(兼李黃冊之承受訴訟人)
      李騏宇(兼李黃冊之承受訴訟人)
      李翎伊(即李黃冊之承受訴訟人)
      李柏諺(即李黃冊之承受訴訟人)
      李勳武(兼李勳獎之承當訴訟人)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秀娥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賴淑華(兼李勳獎之承當訴訟人)
      李季芳
      李妙容
      李恒宜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李怡孜
被   告 周輝鳴
參 加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參 加 人 凃雅芬
      李陳來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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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