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 告 張來富 林文政 周財貴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胡麗卿原 告 周財福 陳明旗 陳枝明兼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益原 告 陳明正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素月原 告 郭金枝 黃金城被 告 李慧芬(兼李黃冊之承受訴訟人) 李騏宇(兼李黃冊之承受訴訟人) 李翎伊(即李黃冊之承受訴訟人) 李柏諺(即李黃冊之承受訴訟人) 李勳武(兼李勳獎之承當訴訟人)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秀娥 孔福平律師被 告 賴淑華(兼李勳獎之承當訴訟人) 李季芳 李妙容 李恒宜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怡孜被 告 周輝鳴參 加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參 加 人 凃雅芬 李陳來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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