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48號
PTDM,106,訴,348,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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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宜芳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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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