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蘇健誌(原名蘇名旋)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律師被 告 鄭竣尹 楊富丞 劉詠仲 林宣辰 黃○○(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洪○○(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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