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原 告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 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90,410元【計算式:29
,087,390 元+27,903,020 元=56,99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13,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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