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67號
ILDV,106,訴,467,201711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陳昀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承右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李阿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東門里1鄰10戶)、林阿富(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東門里1鄰9戶)、張阿頭(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東門里8鄰13戶)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製作繼承系統到院;且應更正被告及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 段、第2款,及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於起訴狀所載被告「李阿悟之全體繼承人 」、「林阿富之全體繼承人」、「張阿頭之全體繼承人」, 未載明該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 日內補正之。
三、另原告應提出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全部資 料無遮蔽之登記謄本。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