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8號
ILDV,106,訴,268,2017112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吳曉昀 
被   告 楊郁芳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
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於臉書網頁參拾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因不滿其男友即訴外人江阿明委託原告仲介房地買賣 ,且懷疑原告與其男友間有曖昧關係,竟基於誹謗及公然 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宜蘭縣宜蘭市○○街 ○○巷0○0號住處,透過智慧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其暱 稱「乙○○」顯示公開狀態社群網站之Facebook網頁,於 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上,接續張貼如附表一 所示之言論並將上述訊息散布於眾達兩年之久,而被告之 臉書好友多達4000多人,更有1700多人在追蹤,其中不乏 原告之同行、同事、友人或客戶,而經被告張貼如附表一 所示之訊息後,復再經第三人轉貼分享下,不但嚴重毀損 原告及其家庭之名譽,甚至原告遭同行、客戶冷嘲熱諷, 進而造成身心靈相當程度之傷害而需長期服藥,致原告受 有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為此,原告爰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述金額 ,並應於臉書公告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聲明道歉,並聲明 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臉書公告如附表二所載之內容聲明道歉。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被告雖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內容應簡化為「道歉人乙 ○○,確實有以不實言論妨礙甲○○女士名譽,導致吳女



士身心受損,為表悔悟之心,在此誠心道歉,請求諒解。 」云云,惟查,被告已長達二年多抹黑原告,若原告不提 告,被告還會再罵原告。況且,被告在臉書罵原告的時候 有多達六、七百人按讚,但現在道歉卻無人同情原告,原 告之所以提告賠償200萬元,主要是希望嚇阻被告誤再次 用臉書罵原告,從而,原告不同意被告簡化其道歉內容。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對於原告所指述妨害名譽之事實均不爭執。(二)次查,就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均為被告因個人感情及身體 之焦慮精神病病發所謾罵之言語,而被告遭原告提告後即 已全數刪除,並在網路上公開道歉,同時於刑事案件審理 期間,亦聲請調解並口頭向原告道歉。況且,被告目前無 業且為單親媽媽、教育程度不高、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 本身經濟不佳等因素下,確實無法賠償如原告所請求之金 額。退步言,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損害達120萬元,故認 其請求之金額亦不足採,從而,請求鈞院考量上開各項因 素而輕判賠償金額。
(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請准被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因不滿其男友即訴外人江阿明委託原告仲介房 地買賣,且懷疑原告與其男友間有曖昧關係,竟基於誹謗及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宜蘭縣宜蘭市○○ 街○○巷0○0號住處,透過智慧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其暱 稱「乙○○」顯示公開狀態社群網站之Facebook網頁,於不 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上,接續張貼如附表一所示 之言論並將上述訊息散布於眾,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臉書網頁翻拍資料(見附民卷第4-42頁),並 經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06年度簡字第88號刑事卷宗核閱屬 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堪認屬實。故本件應審 究者即為:被告對於原告之妨害名譽事實,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精神慰撫金120萬元,有無理由?原告請求被告於臉書公 告如附表二之道歉聲明,有無理由?茲分敘如下:(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 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慰藉金之賠償 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 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 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 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對原告確有以如附表一所示等語為侵害名譽之行為,業如 前述,則原告依據前揭法條規定主張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 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而查原告現任職於不動產房屋仲 介公司,而被告則為無業,業據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審酌 原告與被告前開任職情形,並考量被告於前後長達2年之 期間中,在網路上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內容妨害原告之 名譽,致原告身心所受之痛苦,另參酌原告名下有汽車, 無銀行存款,被告則目前無業,名下有土地、汽車之財力 狀況,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 憑(見本院卷證物袋),而原告亦請求於網路上公告道歉 聲明,已相當程度回復原告之名譽,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無理由。
(二)又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 第195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而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須依實際加害程度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被害 之程度,以為酌定之標準,縱有登報道歉之必要,亦必其 登報內容適當而後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以在臉書網頁上刊登如附表一所 示之不實文字,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散布於眾 ,而侵害原告之名譽,已如前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之侵 權行為方式,明顯使原告之名譽遭到公然之侵害,且原告 為房屋仲介公司職員,被告於臉書網路上張貼附表一之內 容,影響相關臉書使用者對原告之評價觀感,如未經適當 之方式予以公開澄清,恐難回復原告之名譽。故原告要求 被告在臉書刊登道歉聲明,使臉書使用者得知被告所為侵 害原告名譽之情事,藉以回復原告名譽,自難認有何不合 理之處。而本院審酌被告侵害行為之手段、侵害行為之輕 重、原告名譽受損之程度、原告請求命被告道歉之內容等 情節,認原告訴請被告應於臉書刊登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 聲明30日,以回復其名譽,確屬合理必要之回復名譽適當 處分,其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訴請被告刊登 超過30日之部分,本院認為已經逾越回復其名譽之必要程 度,自無從准許。再者,原告另主張道歉聲明內容「倘若 再犯,願意賠償吳女士新臺幣貳佰萬元作為精神賠償」之



部分,認亦已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為無理由,亦應予駁 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3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 道歉聲明刊登於臉書網頁30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 之請求,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之部分,本院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不超過50萬 元,本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遭駁回之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本件訴訟費用,原告雖有部分敗訴,惟 本院考量被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全部由被告負擔,始 屬公允。惟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依法無須繳納起訴時 之裁判費,故第一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附此敘明。六、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 判決結果無影響者,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一:
┌─┬──────┬───────────────────────┐
│編│時 間│ 臉書貼文內容 │
│號│ │ │
├─┼──────┼───────────────────────┤
│1 │103年9月25日│仲介業《無語》(阿陰)(無曉昀)。北港香爐綜人│
│ │ │插… │
├─┼──────┼───────────────────────┤
│2 │104年12月5日│38阿陰又打電話來38…38阿陰很爽吧! │
│ │ │38阿陰(無小昀)無雨38查某真了然,壯圍房子要拿│
│ │ │鎖匙也爽歪歪,賣了可賺150萬以上,在跟男人睡就 │
│ │ │有300萬…38阿陰卻是抱著台灣仲介阿銘臉靠臉,阿 │
│ │ │銘爽歪歪錢也跟阿明一樣被你抽抽抽走,每天爽的幾│
│ │ │歪都開了!…每天在去生蠔吃薑母雞,阿明會幫你添│




│ │ │幫妳吹,妳可要小心別燙著之歪嘴!…妳在之歪養,│
│ │ │一樣在約出去爽歪歪吧! │
├─┼──────┼───────────────────────┤
│3 │105年4月12日│(以上訊息之截圖)妳娘臭芝麻
├─┼──────┼───────────────────────┤
│4 │105年8月13日│永慶38阿陰 │
├─┼──────┼───────────────────────┤
│5 │105年8月13日│垃圾阿陰,吳語。甲○○,…妳到底要騙幾個男生的│
│ │ │錢阿! │
├─┼──────┼───────────────────────┤
│6 │105年8月13日│38阿陰,無語。甲○○。吳悠。妳要騙多久啊,真了│
│ │ │然捏。 │
├─┼──────┼───────────────────────┤
│7 │105年8月13日│現在七月鬼月…,阿陰就沒錢賺了!真悲哀又打死不│
│ │9時55分 │承認38阿陰昨天去公司簽訂了! │
├─┼──────┼───────────────────────┤
│8 │105年8月18日│之歪阿陰,吳語,甲○○,吳悠…下賤的太骯髒了!│
├─┼──────┼───────────────────────┤
│9 │105年10月4日│38阿陰下賤吳語,吳悠,吳之歪雲,人都中風了,妳│
│ │23時4分許 │還趁著台灣仲介阿銘回去顧老婆半夜一直賴阿明,是│
│ │ │想要怎樣,還騙不夠嗎? │
├─┼──────┼───────────────────────┤
│10│105年10月4日│38阿陰,無語,無陰,吳之歪,別在賴了,已經中風│
│ │23時7分許 │了,別在拐錢,也騙夠了吧!一直賴害他生病不諱好│
│ │ │,妳很爽吧之歪陰。悲哀陰。 │
├─┼──────┼───────────────────────┤
│11│105年10月4日│38阿陰,吳語,甲○○,吳陰,吳悠,吳之,吳歪打│
│ │ │電話撒嬌說等一下要去公司找你喔,二個每天賴脫光│
│ │ │光一直下賤 │
├─┼──────┼───────────────────────┤
│12│105年10月15 │38阿陰。吳之。吳歪吳悠。吳雨。吳陰。吳小爛每│
│ │日 │天還真38跟台灣阿銘每個人都知道,還到處誘拐男人│
│ │ │…爽歪歪就好! │
├─┼──────┼───────────────────────┤
│13│105年10月15 │仲介業《吳語》(阿陰)(甲○○)現在又改名吳悠
│ │日 │。吳之。吳麻。北港香爐綜人插,凌北y5仔…你接良│
│ │ │心拿出來,下賤幾個... │
└─┴──────┴───────────────────────┘
附表二:
道歉人乙○○,在臉書長達兩年多,以不實不雅言論,抹黑重傷



、公然侮辱、誹謗甲○○女士名譽,導致吳女士身心靈嚴重受創,為表悔悟之心,在此誠心道歉,幸蒙吳女士諒解,今保證不會再有不當言論,倘若再犯,願意賠償吳女士新臺幣貳佰萬元作為精神賠償,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道歉。
附表三:
道歉人乙○○,在臉書長達兩年多,以不實不雅言論,抹黑重傷、公然侮辱、誹謗甲○○女士名譽,導致吳女士身心靈嚴重受創,為表悔悟之心,在此誠心道歉,幸蒙吳女士諒解,今保證不會再有不當言論,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道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