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79號
ILDV,106,補,279,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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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游景明 
      游景隆 
      游景德 
      游景和 
      游朝松 
      游朝昌 
      游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被   告 游錫玔 
      游錫雄 
      游錫福 
      游戴久 
      游玉華 
      游文芳 
      游玉萍 
      游玉玲 
      游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萬3,808元(即按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十二項請求被告等人拆屋還地之系爭土地面積
價額計算,計算式:㈠返還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
積125+21+22+87.57+26+28+87.75+21+25=443.32平方
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萬4,400元/平方公尺=638萬3,808元;㈡
返還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25+21=50平方
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萬4,400元/平方公尺=72萬元;合計為710
萬3,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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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