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游景明
游景隆
游景德
游景和
游朝松
游朝昌
游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被 告 游錫玔
游錫雄
游錫福
游戴久
游玉華
游文芳
游玉萍
游玉玲
游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萬3,808元(即按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十二項請求被告等人拆屋還地之系爭土地面積
價額計算,計算式:㈠返還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
積125+21+22+87.57+26+28+87.75+21+25=443.32平方
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萬4,400元/平方公尺=638萬3,808元;㈡
返還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25+21=50平方
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萬4,400元/平方公尺=72萬元;合計為710
萬3,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