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96號
ILDV,106,司拍,96,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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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詹國義
相 對 人 徐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徐香蘭於民國87年11月9日向 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2月9日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然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利息與返還本金,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謄本、借用證等影本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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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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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 物 面 積 │ │ │
│ │ │ │ │建築式樣│ 平 方 公 尺 │ 權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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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主要建築│ 地 │ 合 │ │ │
│編號│ 建 號 │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 │ │ │ 備註 │
│ │ │ │ │材 料 及│ 下 │ │ │ │
│ │ │ │ │ │ │ │ │ │
│ │ │ │ │房屋層數│ 層 │ 計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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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宜蘭市巽門一 │宜蘭市新民路 │宜蘭市巽門一段│ │ │ │ 1/1 │ 重測前為 │
│ │段542建號 │149號 │739地號 │ │ │345.89│ │宜蘭段巽門│
│ │ │ │ │ │ │ │ │小段1470地│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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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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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