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吳福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本院於106年10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中國資賃股份有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之記 載原為『中國資賃股份有限公司』,顯係『中國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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