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608號
ILDV,106,司促,4608,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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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培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叁仟柒佰叁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年7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106年11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32元及違
  約金暨手續費1,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債務人於105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年11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106年11月11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375元及違約
  金暨月付金利息8,41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
  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
  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
  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本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靜宜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培維(原 │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000│名林培維) │11月 12日  │      │       │
│  │元  │000000000 │起     │      │       │
│  │   │0000000  │      │      │       │
├──┼───┼─────┼──────┼──────┼───────┤
│ 002│新臺幣│吳培維(原 │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56,921│名林培維) │11月 12日  │      │點七九    │
│  │元  │000000000 │起     │      │       │
│  │   │0000000  │      │      │       │
├──┼───┼─────┼──────┼──────┼───────┤
│ 004│新臺幣│吳培維(原 │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332,58│名林培維)│11月 12日  │      │九九     │
│  │5元  │000000000 │起     │      │       │
│  │   │0000000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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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