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88號
ILDV,106,司促,4588,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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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游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伍佰捌拾柒
  元,及其中本金肆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文凱於106年04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9月底尚積欠債權人48,587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894元整、消費款23,97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21,94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7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
  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45,919元整自106年10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
  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
  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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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