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游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伍佰捌拾柒
元,及其中本金肆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文凱於106年04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9月底尚積欠債權人48,587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894元整、消費款23,97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21,94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7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
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45,919元整自106年10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
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
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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