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若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陸佰陸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年3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6月2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352元及
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54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
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
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
㈡緣債務人於101年9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
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106年8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6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
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本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靜宜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若旻(原 │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60,522│名李子萱 │06月 03日 │ │點九九 │
│ │元 │、楊子萱 │起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 002│新臺幣│楊若旻(原 │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0,084│名李子萱 │08月 03日 │ │ │
│ │元 │、楊子萱 │起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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