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461號
ILDV,106,司促,4461,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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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羅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壹佰陸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景霖於民國105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1月13日止累計145,162元正未給付,其中138,193元為本
  金;5,67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4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景霖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 │
│  │138193│     │1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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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