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93號
ILDV,106,司促,4393,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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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羅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賴照
債 務 人 許伶惠
債 務 人 許美卉
債 務 人 許献吉
債 務 人 許美玲
一、債務人許伶惠許美卉(原名許美惠)、許献吉許美玲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零點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靜宜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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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